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有效做好政府文件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确保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等。
第三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和《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
第四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要求,在公文产生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单位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等,一般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
(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公文呈批发文稿纸上注明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当退回公文,重新办理。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审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市政府各部门代市政府拟草的公文、提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名义印发的文件,由代拟部门确定公开属性;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公文,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公开属性。
(二)对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公文,应说明理由,并做好备案登记。
第六条制发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说明“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第七条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类政府信息,应通过宜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公文类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合法合理公开方式,依法及时向申请人公开。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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