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负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研究制定全市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负责中心城区综合行政执法的制定标准、组织协调、执纪执法、监督考核等工作,承担跨区域、重大复杂等违法违规案件的执法工作;负责行使中心城区以下职责:
1.行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行使环境保护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行政处罚权。
3.行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行政处罚权。
4.行使公安交通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行政处罚权。
5.行使水利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6.行使人民防空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7.行使农业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8.行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9.行使民政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10.行使旅游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11.实施经批准后的与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综合行政执法职责中,需要划入的相关行政执法权事项,将采取“成熟一项、划转一项”、“一事项一协议”的方法,由执法部门、主管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三方就事项的执法依据、执法规范、执法条件、法律责任等内容签订移交协议书,划转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二)城市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组织草拟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编制城市管理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
2.负责全市城市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园林绿化、市政公用等工作的制定标准、组织协调、执纪执法、监督考核。
3.负责全市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研究制定全市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标准;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垃圾处理城乡一体化工作;负责编制中心城区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压缩、运输及其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对中心城区环卫设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收集、消纳、利用及处置运输核准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4.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市貌的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城市容貌管理标准;负责编制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停车设施、洗车设施、临时经营摊点的设置等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5.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业管理;负责对全市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开展义务植树和单位庭院绿化工作;负责编制中心城区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负责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项目的审查、监督。
6.负责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及公用设施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及公用设施维护管理;负责编制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负责中心城区的城市道路、排水、排污、桥涵、夜景照明等市政设施维护、运营、管理工作;负责对中心城区停车场所和洗车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7.负责全市供水、城镇燃气的行业管理;督促指导各县市供水运行管理,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负责中心城区供水及其设施的规划、维护、管理和监督,负责对中心城区二次供水技术审验、工程设计、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中心城区城市燃气(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对中心城区燃气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8.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9.负责中心城区涉及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市政公用等城市管理十二项事项的许可审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10.负责指导全市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和停车收费征收管理;负责中心城区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和停车收费的征收、管理。
11.负责编制和报批全市城市维护项目资金及其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要求征收与城市管理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导和监督各专项经费的使用;提出中心城区城市管理方面的城市维护费年度计划,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账、设科、结算;负责直属单位资金划拨和系统内审计、统计工作。
12.受国资委委托,负责局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13.负责指导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信息化工作。负责指导编制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指导全市数字城管项目建设、运行、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负责中心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工作。
14.指导全市重大城市管理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跨区域城市管理重大问题。
15.负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地址:宜春市宜阳大厦东座9、10楼
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 下午2:30-6:00(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795-3550070 传真:0795-355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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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