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宜春市生态环境局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7日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为推进宜春市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宜春市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 重大决策预公开应遵循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根据工作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二)涉及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四)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四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 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
第六条 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第七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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