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发〔2005〕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驻宜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授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日
说明:
1、本目录是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全市实行联动采购的品目,另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货物或服务批量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规模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4、批量采购限额标准是指同一种采购项目一次性采购额度。同一种采购品目不能化整为零逃避政府集中采购,原则上一年之内(包括跨年度)不能采购两次及两次以上,累计达到批量限额标准的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5、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报送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同时按照采购预算金额将资金汇入政府采购专户。市直单位:收款单位 宜春市财政局 开户行 市中行金城分理处 帐号 03095508091001
6、通过财政拨付的所有财政性政府采购资金,市财政将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将政府采购资金转入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7、本目录单价和金额所指“以上”均包括本数。
8、凡实行招标采购的,同时执行《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9、根据江西省省本级2006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省属驻宜单位政府采购纳入当地管理。
10、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政府另行公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