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发〔20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
宜春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办法
为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根据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性文件概念及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等行政性文件。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四)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权限:
(一)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1、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
2、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3、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
4、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
前款规定以外的机关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1、行政许可以及面向社会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
2、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
4、行政事业性收费;
5、行政征用;
6、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设定的其他内容。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内容。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一)计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年末应对下一年度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作出计划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请示。要求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请示,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并提供以下材料:
1、立项申请报告;
2、《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申报表》;
3、规范性文件初稿;
4、起草说明;
5、项目依据的正式法律、法规、规章等文本。
规范性文件制定请示和申报材料径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拟定下一年度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对计划外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起草:
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组织起草,可以确定由其所属一个或者几个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行政部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组织起草,可以确定由其一个或者几个所属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部门职权的,应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时,应当以一个行政部门为主,其他行政部门配合。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人员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起草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其他部门提出不同意见的,起草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与其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或机构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形成送审稿报制定机关。报送审查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
3、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4、对有关方面有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送审稿应附上有关材料。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1、会议记录、汇总意见、调研报告原件;
2、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文本材料等。
(三)审核: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将送审稿交其所属的法制机构审核,未经所属法制机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列入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议题,不得对外发布实施。
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为市政府部门的,由起草部门将送审稿报市政府办公室收文,市政府办公室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示后,将送审稿转市政府法制办审核;起草单位为市政府办公室的,送审稿经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批示后,转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市政府法制办主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以及合理性进行审核把关,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办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或者机构:
1、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2、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或者机构未与其协商的;
3、报送审查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对市政府法制办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负责起草的部门应当认真进行研究,意见统一的应当及时作出修改,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当作出专门说明,并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提请审议。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可参照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核程序,制定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审核办法。
(四)决定:
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负责人组织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五、规范性文件发布
(一)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施行前,应当在政府网站或者本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当地其他媒体上公布。乡(镇)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政府信息公开栏上公布。
(二)制定机关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将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制定机关将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执行,并有权向制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三)公众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或者部门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查询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为公众查询提供方便。
(四)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除外。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宜春地区行政公署《必威体育app_必威体育娱乐-【官网下载】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宜署发〔1997〕1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