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12月30日
宜春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以便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江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负责评估的组织、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后的效果作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二)需要报告省政府或提请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或者调整;
(四)编制财政预算及预算调整,重大财政资金的安排;
(五)产业发展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
(六)土地、矿山、水等有限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和利用;
(七)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的重大投资项目以及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八)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九)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十)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调整;
(十二)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合理确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一般在该行政决策实施一年后进行。如有必要,可以对该行政决策组织再次评估,两次评估的时间间隔一般应在一年以上。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下列情形可依法启动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提出较多意见的。
(二)重大行政决策机关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
(三)人大、政协建议进行决策评估的。
(四)上级机关要求进行评估的。
(五)其他需要启动评估工作的情形。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实施的结果与决策制定的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和调整建议。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实施:
(一)运用个体访谈、集体访谈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实施情况信息。
(二)采用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等政策评估方法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获得综合评定结论。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评估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市人民政府可选择在本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下级人民政府设置行政决策效果监测点,指定相关人员收集整理行政决策效果信息。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在60日内完成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情况复杂的,经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延长30日。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行政决策进行总体评估,对行政决策效果作出定性与定量评价。
(二)提出行政决策评估和定性、定量评价的依据。
(三)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四)对行政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建议。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形成对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决定。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核内容,对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执行不力、无故不予执行或拖延执行等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或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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