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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必威体育app_必威体育娱乐-【官网下载】印发宜春市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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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719

宜春市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建设法治、责任、廉洁和服务政府,提高政府治理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江西省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本级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包含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驻宜单位等(以下简称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的编制、公布、调整和运行,适用本办法。

中央、省驻宜单位的权责清单由其上级部门审核确认,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纳入统一管理。

第三条 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应遵循职权法定、简政放权、权责一致、透明规范的原则,实行目录管理、动态调整、依法公开,凡未纳入清单的行政职权,一律不得实施。

第四条 行政机关权责事项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应当以本级政府公布的清单为准,主动公开、行使权力、落实责任、接受监督,达到运行规范、便民高效、服务优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机构编制部门是权责清单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权责事项的清理规范,清单审查编制、调整和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投资领域审批事项清理和调整的审查及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

工信部门负责工业生产领域审批事项清理和调整的审查及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

财政、物价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等事项清理和调整的审查及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流通领域审批事项清理和调整的审查及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商事登记前置改为后置性审批事项清理和调整的审查及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评比、表彰、达标和资格资质认定事项清理和调整的审查及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审批事项向社会组织转移清理和调整的审查及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机关权责事项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行政权力行使和行政责任履行情况的监察工作。

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进驻的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维护管理和审批事项录入更新工作。

政府政务信息管理机构负责政府网站权责清单的公布工作,宜春政务服务网维护管理和权责清单更新公布工作。

第六条 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上述相关部门组成,每半年组织一次或遇有重大事项随时召集。加强协作配合,研究分析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深化改革。

第三章编制公布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对依法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政策标准制定、内部管理、审核转报、年检、备案、其他审批权、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等,分类梳理,依法确定,明确责任,汇总形成权责清单。

第八条 权责清单的内容包括序号、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权力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责任岗位、追责情形、责任设定依据等要素。行政许可事项还应明确办理时限、服务对象、许可权限等要素。

第九条纳入清单的各类行政权力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其他文件不得作为依据。

第十条 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严格依法设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的,不得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擅自增加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具有许可性质的管理事项。

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收费的,应当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涉及前置许可的,应当明确前置许可事项和许可机关。

第十一条 纳入清单的权责事项应当与上级业务部门统一规范。相同的事项,其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按照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逐项编制或修改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各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条件、办理时限等,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予以公布。同类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基本相同的,可绘制通用流程图。

第十三条 除涉密事项外,经依法审查确认的权责事项,以清单形式在政府官网、政务服务网、机构编制网公布,行政机关也应在部门网站公布本单位的权责事项及权力运行流程图,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依法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增加权责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的;

(二)承接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的;

(三)机构和职能调整的;

(四)其他依法需增加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取消、调整或下放权责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原依据已失效的;

(二)上级政府已取消行政权力事项,对应取消的;

(三)机构和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

(四)权责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承办机构、前置改后置审批等内容有变化,要素需变更的;

(五)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按权限可以取消的;

(六)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或者事后监管等其他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

(七)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应下放的;

(八)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后,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取消、调整或下放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暂停实施行政审批事项:

(一)上级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本级政府未发文公布前,涉及部门应先暂停实施,待本级政府发文后再全面取消;

(二)对上级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本地确实不可能发生的;

(三)近三年来从未受理、办理情况的;

(四)其他可暂停实施的情形。

第十八条 依法需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及其要素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有关规定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修改内容。

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遇有服务对象申请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操作。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查分工,会同发改、财政、物价、人社、法制等部门依法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经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纳入清单管理。

政府政务信息管理机构应在政府发文后,3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布。

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在政府发文后,对涉及变更的行政审批事项,5个工作日内录入审批系统,并在5个工作日内督促行政机关的审批事项进厅办理。

第十九条 出现本细则所列调整权责清单情形而行政机关未按时申请的,机构编制部门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调整权责清单。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需要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兼顾便民与基层的承接能力,确保承接机关能够独立完成行政审批咨询、受理、审批、制证及后续监管等全过程。对上级政府集中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本级政府作出具体承接决定后(上级业务部门委托或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本级政府原则上不予承接),权责清单管理机构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及时办理。

第五章运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权责清单中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进厅办理,并录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管理。所有审批事项要明确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结时限,并在受理窗口、办事大厅、政府及部门的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实施,实现行政许可事项增加、取消或者调整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在网上办事大厅运行,并与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对接联通,实现清单信息和许可信息资源跨部门、跨系统互通共享。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加强本部门权力运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保留、取消、下放、转移等权力事项,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细则,明确监督管理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工作要求。

(一)对保留的权力事项,重点监管权力运行过程中依法办理、优化流程、规范程序、办理时限、公开公示,建立规范高效运行机制等情况。

(二)对取消、转移的权力事项,重点监管原权力行使主体是否继续行使或变相继续行使,以及信息公开等情况。

(三)对下放的权力事项,重点监管原行使主体是否放权到位及监督指导等情况;承接主体执行法定条件、程序、时限、要求,以及建立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

(四)对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重点监管证照管理有效衔接和信息共享,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监管原则,完善部门联动监管体系,依法查处有照无证违法经营行为等情况。

(五)对多个部门共同实施的权责事项,要明确主办和协办部门。对执行权责事项有争议的,由各行政机关协商处理,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汇总协办部门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建议,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决定。形成协同监管机制,防止出现重复监管或监管真空。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处罚事项,逐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的行使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依据和办理结果,重点推进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结果告知或公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有关规定查阅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资料。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条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案件主体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不得公开的事项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权责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取消或者调整权责事项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权责清单管理机构应当对本级行政机关执行权责清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可采取自查与抽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实地检查与网上督查,政府考评与群众评议,备案、通报与审计等相结合方式进行,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权责清单的编制与运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行政机关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机构编制部门、监察机关、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和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第三十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机关每年1220日前向机构编制部门报送权责清单运行情况,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每年1225日前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报送权责清单工作情况。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以下情形的,由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处理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编制权责事项存在隐瞒或遗漏的;

(二)未按规定公开权责清单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纳入网上运行的;

(四)未按照法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办理审批事项的;

(五)权责事项的要素已经发生变化,怠于申请调整,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或者由权责清单管理机构审查提出的;

(六)违反规定,擅自行使权责清单以外的行政权力,擅自扩大、缩小、放弃行使行政权力,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权力的;

(七)违法设定、擅自增加行政权力事项前置条件的;

(八)未依法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的;

(九)未按法定的程序、时限、权限实施权力的;

(十)违法进行行政委托、行政授权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细则应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行使权责清单以外的行政权力,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研究,有法定依据的,按程序及时纳入权责清单;无法定依据的,按程序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依法处理;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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