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宜春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31日
宜春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查清全市地名基本情况,全面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根据《国务院必威体育app_必威体育娱乐-【官网下载】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必威体育app_必威体育娱乐-【官网下载】印发江西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9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范围及目标任务
(一)普查范围。全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所有国土。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庆祝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
(二)普查目标。查清地名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即国家地名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国防建设和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三)具体任务
1.地名信息调查。调查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标绘和修测工作图;填写地名登记表。形成的主要成果是地名目录、地名成果表和地名成果图。
2.地名标准化处理。审定地名,规范地理实体名称;对有地无名、一地多名的重要地理实体进行命名、更名;对带有区域性或有特殊文化含义的地方用字和地方读音的地名审音定字。形成的主要成果是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
3.地名标志设置。查清已设地名标志的名称、位置和属性信息;填写地名标志登记表;对未设标的重要地理实体设立地名标志。形成的主要成果是地名标志登记表。
4.地名数据库建设。将地名及地名标志的名称、位置及属性信息录入、导入地名数据库;在电子地图上标注地名,修测、补测地名图形数据;建立属性数据和图形数据的连接关系。
5.地名档案管理。将地名普查的各项成果按有关要求整理、存储、归档、管理、应用,并实现数字化管理。
6.开发、应用地名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二、时间安排
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统一安排,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8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普查准备阶段(2014年12月前)
1.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各县(市、区,含“三区”,下同)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具体实施方案,2014年11月15日前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批。
2.组建队伍,培训人员。各县(市、区)地名普查办抽调或聘请6—8名懂电脑技术和地名知识的人员,组建一支数量充足、人心稳定、专业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专职地名普查工作队伍,其中“三区”地名普查办明确2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地名普查工作。乡镇(街道)明确地名普查分管领导和联络员;村(居)委会确定普查员,组成基层地名普查队伍。各地普查队伍的组建在2014年11月底前完成。市地名普查办负责县(市、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及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各县(市、区)地名普查办负责乡镇(街道)及以下地名普查工作人员培训。
3.落实经费,配置设备。2014年12月前完成普查经费申请工作,各地及时将地名普查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购置电脑、相机、GPS、移动硬盘、档案柜等必需设备,配备专门办公场所,安排普查工作用车。
4.初步摸底,收集资料。有关地名属性和图形信息的书刊、地图,重点是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卡片以及1992年地名普查与资料更新的成果档案;地名主管部门和其他专业部门工作中建立的有关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地名标志设置的档案资料;利用收集掌握的地名信息资料,制作地名调查目录,初步掌握地名数量底数,并按地名类别和所在乡级行政区域进行分类,便于分发至各普查单位,普查员分区、分块开展地名调查和信息核对。
(二)第二阶段:普查实施阶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
1.实地踏勘(2015年1月—2015年12月)。地名普查员按照每组2—3人进行分组,对地名调查目录的地名逐个调查,主要调查地名的属性信息,测定地理坐标,填写地名调查登记表,采集地名及其标志影像资料,将地名名称及位置变化情况标记在普查工作草图上,如遇有未列入地名调查目录的新生地名应一并采集。
2.地名标准化处理与地名设标(2016年1月—2016年4月)。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非标准地名依法命名或更名;对地名的用字读音进行审定,对使用不规范汉字、地名用字不统一的依法更名或审定,对使用非标准读音的进行读音审定;对无标识的地名补设地名标志,对不规范的地名标志改设标准地名标志,对已损坏或者破旧的地名标志予以更新。
3.录入建库(2016年5月—2016年7月)。县级地名普查办应组织人员对获取的地名属性、图形、地名标志以及地名标准化处理等信息进行审核,完善缺失的信息项目,修正错误的信息内容,添加新生的地名信息;将审核通过的地名属性、地名标志和地名标准化等信息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根据地名调查获取的地理实体坐标和标绘的普查工作图,修校、添加或删除电子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利用数据库平台的“图库匹配”功能,选择恰当的方式方法,逐一对数据库录入的地名信息与图上标注的地名建立连接关系,实现图库匹配。
4.成果制作(2016年8月—2016年12月)。通过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系统分类形成和逐一打印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录、地名普查成果表、地名普查成果图、地名普查标准化处理统计表、地名标志登记表,在打印的图表上签字并盖章,形成完整、规范的地名普查成果;对各类地名普查成果图表、地名普查工作中形成和产生的文件资料进行电子扫描或照相,形成地名普查数字化档案资料;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报告和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三)第三阶段:完善成果阶段(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
1.审核验收(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方面。按照“逐级审核、分批验收”的原则,各地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查改进,报市地名普查办核查;市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完善后报省地名普查办验收。
2.成果审定及上报(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由市地名普查办审核,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定,报省地名普查办验收。经省地名普查办审核验收合格后,再逐级上报,并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立卷归档工作。
3.成果利用与表彰(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对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进行工作总结,并对地名普查工作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技术要求高。为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宜春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办公室设市民政局(简称:市地名普查办)。各地要参照市里做法,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把地名普查和地名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保障适度工作人员和经费,并将地名普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普查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密切协调配合。各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要组织实施好本地地名普查工作;地名普查办公室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综合利用地理国情普查、国土资源调查、文物调查、水利调查等成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名普查工作。
(三)严守工作规程。各级普查工作机构要落实会议制度、领导责任制度,建立完善的工作协商、指导督导、成果数据保密等机制,严守地名普查纪律和原则,认真处理敏感问题,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切实做好保密工作。要严格贯彻执行全省统一部署和相关技术要求,统一任务内容、质量标准;严格执行地名普查工作有关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落实数据审核责任制;严格质量和监理,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普查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四)掌握方式方法。地名普查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地名外业普查、地名数据库建设及成果转化利用工作可由技术服务公司全包;或由县(市、区)承担外业普查,技术服务公司承包内业,具体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五)浓厚舆论氛围。各地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通过地名网站、宣传片、宣传栏、海报、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通过开展百姓喜闻乐见的活动,引导广大群众主动关心支持参与地名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宜春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组 长 陈 宏 副市长
第一副组长 王亚联 副市长
副 组 长 邓新生 宜春军分区参谋长
闵振鹏 市民政局局长
葛 忠 市政府应急办副主任
成 员 李 坚 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利用外资办主任
李筱珍 市教育局副局长
付子羊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江 东 市公安局副局长
宁惠强 市财政局副局长
蔡 骏 市民政局副局长
崔建平 市编办副主任
袁学军 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
陈建选 市城建局副调研员
刘银和 市城管局副局长
王玉洁 市交通运输局副调研员
王宁辉 市公路管理局副局长
刘启明 市水利局副局长
陈小牛 市文新局副局长
刘建军 市卫生局纪委书记
罗海华 市广电局副局长
刘新圳 宜春日报社副调研员
张 颖 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赣林 市统计局纪检组长
欧阳勇 市国资委副主任
殷 勤 市林业局总工程师
汪南文 市档案局副局长
易延玲 市旅游局副局长
章志强 市民宗局副局长
龚建平 宜春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张旭东 市无线电管理局副局长
陈琪斌 电信宜春分公司技术专家
姜建祁 移动宜春分公司副总经理
傅游城 联通宜春分公司副总经理
涂海平 宜春车务段副段长
鲍 焱 市史志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民政局,蔡骏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有关规定和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审议权限内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审核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承办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和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市地名普查办负责制定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拟定相关文件;组织开展普查宣传动员;联系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培训、督促指导、质量监督和检查验收,协调解决普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指导建立、完善市、县两级地名和区划数据库信息;组织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的汇总、统计分析、普查报告的编制;负责组织编纂普查地区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组织全市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承办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做好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指导和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成员单位日常联系采取联络员制度。具体为:
宜春军分区:负责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地名普查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地名普查日常工作、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以及各类工业区、开发区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与审核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学校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与审核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本系统单位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与审核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与审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落实适当的市级地名普查经费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各地财政部门落实地方经费。
市编办: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与审核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地质公园、矿区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与审核工作。
市城建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全国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与审核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与审核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成果以及公路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与审核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与审核工作。
市文新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文化场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以及宜春市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与审核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与审核工作。
市广电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广电设施和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与审核工作。
宜春日报社:负责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与审核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与审核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市属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和市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与审核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与审核工作。
市档案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文件等相关参考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指导、协助整理地名普查档案资料。
市旅游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旅游资源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与审核工作。
市民宗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民族事务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与审核工作。
宜春供电公司:负责地名普查所需能源(包括电力)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与审核工作。
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无线电台(站)、发射设备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与审核工作。
宜春电信、移动、联通分公司: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与审核工作。
宜春车务段: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铁路运输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与审核工作。
市史志办: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与审核工作。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