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15日
宜春市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必威体育app_必威体育娱乐-【官网下载】进一步加快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意见》(赣府厅发〔2017〕14号)和《江西省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7〕68号),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是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核心与支撑,以引领现代农业强市建设为根本方向,以创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引领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先行区、产业融合发展的样板区、科技创新应用的展示区、优质农产品的供应区、产业脱贫攻坚的带动区为主要任务。
第三条 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政策扶持、多元投入”的发展思路,坚持“四区四型”(四区:生态种养区、精深加工区、商贸物流区、综合服务区,四型:绿色生态农业、设施农业、智慧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发展路径。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一区多园”建设布局,将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建设纳入本地现代农业发展建设规划,落实责任主体,制定相应扶持政策,保障示范园(产业园)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划分为省级、市级、县级三个等级。认定命名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须经过统一组织的评估。市农业局牵头组织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的评估工作,评估结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命名。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六条 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应达到以下建设标准和条件。
(一)主导产业突出。重点培育发展绿色有机、富硒、肉牛、中药材、油茶、猕猴桃、花卉苗木、休闲农业等特色农业产业,选址布局合理,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及典型性、代表性,并有专门的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围绕主导产业进行产业和功能的合理配置。
(二)建设规模集中。以综合类建园为主导,园内基本形成“四区四型”发展格局,规模1500亩以上(丘陵山区县1000亩以上)。单一种养类园:水稻种植面积3000亩以上;蔬菜、水果类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茶叶、花卉苗木、中药材等特色作物类种植面积800亩以上,珍稀类作物种植面积可适当降低;生猪年出栏量2万头以上,肉牛(羊)年出栏量100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量100万羽以上;常规渔业养殖面积300亩以上,特种渔业养殖面积100亩以上。
(三)设施装备先进。园内高标准农田建设覆盖面80%以上,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标识、标牌及四至范围明确,园地整洁,环境优美。现代化生产设施应用及物质装备程度较高,温室大棚、喷滴灌、商品化处理、储藏加工、粪污处理、病虫害防控等生产设施先进配套,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80%以上。
(四)科技水平领先。良种覆盖率达到100%,主推技术基本普及,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率80%以上,有1家以上市级技术依托单位开展专家指导与技术服务。信息化水平较高,建成物联网应用示范。农产品电子商务应用广泛,配套服务体系较为完善。具有相应规模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展示区。
(五)绿色生态发展。符合标准化生产、健康养殖以及疫病防控要求,标准化生产率90%以上,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80%以上,无公害农产品全覆盖,主要农产品绿色及有机食品认证不低于50%。园内企业建立较为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100%。实施优势品牌战略,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平台,打造提升品牌形象。
(六)经营组织高效。经营主体多元培育,形成一批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种养大户;组织化程度较高,形成“园区+企业+合作社+农户”利益共同体,建立有效利益联结机制。规模经营水平较高,主导产业专业化服务80%以上。
(七)示范辐射明显。具备长期开展农业技术培训与推广服务的设施和人员条件,除核心生产区外,能形成具有较大规模的向外示范辐射区。通过技术培训、产品回收等形式,示范带动种养大户、家庭农场100户以上。
第七条 县(市、区)参照省(市)标准制定县级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建设标准。县级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标准报市农业局备案后执行,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标准报省农业厅备案后执行。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实行逐级申报认定。县级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由县农业局组织认定,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由市农业局组织申报认定。经认定的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达到省级建设标准的,可推荐申报创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
第九条 按照“示范园自愿,县级推荐,市级评估”的程序组织申报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
(一)市农业局下发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申报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根据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正式推荐上报市农业局;
(三)市农业局组织评审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的正式上报文件;
(二)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申报书。对照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申报条件,主要包括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基本情况、运行现状、创建措施、特色优势,取得的成效和荣誉,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等;
(三)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示范园(产业园)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认定为县级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的批复文件等。
第十一条 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按照以下程序组织认定:
(一)市农业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依据建设标准组织进行实地评估核实,并提交评估核实意见;
(二)通过评估核实的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经市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授予“宜春市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称号。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在有关政策、项目和资金安排上适当予以倾斜,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各县(市、区)政府及部门应予以重点支持。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成立市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工作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由市农业局负责。主要职责是:拟订全市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管理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等;组织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建设指导、申报认定、跟踪监管等工作;对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建设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市农业局组织对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实行“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考核管理机制。县级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考核由县(市、区)负责。
第十五条 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建设与运行情况列入县(市、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全市农业农村年度工作考核。考核分县级自查自评、市级考核两个程序。市级以上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所在县(市、区)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建设自评材料(含自评报告、自评得分明细表、佐证材料)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对考评资料核实后,再组成考核评估小组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设施装备水平提升、科技示范推广能力发挥、产业发展与带动、经营管理和组织化水平、农民教育培训以及产业带动效益等方面。具体考核指标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市农业局对年度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市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工作协调小组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撤销“宜春市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称号。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考核程序,由市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工作协调小组直接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撤销“宜春市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园)”称号。
(一)侵占农民权益,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主导产业非农化严重,已基本丧失农业生产功能的;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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