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公路“路长制+生态环境”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3日
宜春市公路“路长制+生态环境”
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公路生态环境,坚决打好公路及路域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巩固公路“路长制”成果,结合公路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公路“路长制+生态环境”专项治理行动,将公路管理与环境治理融为一体,到2020年底,我市公路沿线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生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全面实现“畅通、安全、舒适、美观”良好的公路生态环境。
二、治理范围
全市普通公路及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公路两侧的可视范围。
三、治理任务
国省干线
(一)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
1.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乱堆乱放、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等行为;公路部门及时清理路面障碍物和抛洒物。
2.禁止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公路部门全面对公路排水系统进行完善。
3.禁止运输车辆带泥上路、抛洒滴漏、飞扬、散落、污染;公路部门配备洒水车对路面扬尘进行洒水降尘,重点路段根据情况加大洒水频次。
4.所有公路必须培植好路肩,路肩上进行种草,公路裸露边坡必须进行混播绿化;公路部门适时对行道树以及灌木、草地等植被进行补植,每年修剪不少于1次。维护好公路服务设施,及时清理边沟堵塞物,修复损坏设施,保持干净整洁和功能设施完善。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
5.公路部门完成国省干线公路搭接道口30米以上的硬化。
6.经过乡村、街道、集镇路段必须设置路面排水系统,做到及时维护,清理淤泥积水,确保干净;对公路用地外缘死水渠、池塘黑臭水体进行综合治理。
7.公路沿线(含集镇)住房门前和地面无杂草,无垃圾,无泥土带入路面;公路用地外缘的废品收购站必须规范设立,废品不能露天堆放,应采取遮挡,防止刮风下雨等恶劣天气造成二次污染。
8.公路沿线村、镇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公路两侧垃圾桶以及垃圾集放地必须实行全密封式有效管理,严禁采用敞开的收集方式收集垃圾,防止刮风下雨等恶劣天气造成垃圾飘洒遗漏等二次污染;并且由相关职能部门专人专车负责清理,做到每日一清,个别垃圾较多的地方要视情况增加清理频率。
(三)公路两侧可视范围
9.取缔公路用地外缘对环境有影响的砂石矿厂货场,拆除清理整平乱搭乱建和堆放物料。
10.禁止在公路用地外缘100米以内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清理公路沿线两侧放置“僵尸车”、破旧机械工具等。
11.公路用地外缘建筑工地实现4个“100%”,即:建设工地周边100%围挡作业;施工场地物料堆放100%覆盖;建筑工地接入国省道公路的临时施工道路100%硬化;暂不建设和开发的土地100%绿化。
12.禁止在公路用地外缘新增对环境有影响的冒烟小工厂、小砖厂、预制厂等;整顿规范已建冒烟小工厂、小砖厂、预制厂等;同步对用地进行平整、绿化、恢复植被。
13.公路用地外缘裸露土地一律进行植树或种草恢复植被。
14.公路用地外缘菜地因地制宜使用木栅栏、蔬菜爬藤等方式规范搭架,做到经济、环保、美观。
15.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100米范围内,以及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倾倒废弃物。
县道公路
(一)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
1.禁止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乱堆乱放、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等行为;禁止运输车辆带泥上路、抛洒滴漏、飞扬、散落、污染,交通运输部门及时清理路面障碍物和抛洒物。
2.禁止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3.所有公路必须培植好路肩,路肩上进行绿化;交通运输部门适时对行道树以及灌木、草地等植被进行补植。维护好公路服务设施,及时清理边沟堵塞物,修复损坏设施,保持干净整洁和功能设施完善。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
4.与县道公路交叉口硬化长度不少于30米。
5.经过乡村、街道、集镇路段必须设置暗沟式排水设施,做到及时维护、清理淤泥积水,确保干净整洁;对公路用地外缘死水渠、池塘黑臭水体进行综合治理。
6.公路沿线(含集镇)住房门前和地面无杂草,无垃圾,无泥土带入路面。
7.公路沿线村、镇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公路两侧垃圾桶以及垃圾集放地严禁采用敞开的收集方式收集垃圾,必须实行全密封式有效管理,防止刮风下雨等恶劣天气造成垃圾飘洒遗漏等二次污染;由相关职能部门专人专车负责清理,做到每日一清,个别垃圾较多的地方要视情况增加清理的频率。
(三)公路两侧可视范围
8.取缔公路用地外缘对环境有影响的砂石矿厂货场,拆除清理整平乱搭乱建和堆放物料。
9.禁止在公路用地外缘100米以内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清理公路沿线两侧放置“僵尸车”、破旧机械工具等。
10.禁止在公路用地外缘新增对环境有影响的冒烟小工厂、小砖厂、预制厂等;整顿规范已建冒烟小工厂、小砖厂、预制厂等;同步对用地进行平整、绿化、恢复植被。
乡村公路
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
四、组织实施
此次“路长制+生态环境”专项治理行动,依托各县(市、区)公路“路长制”工作机构开展,通过县、乡、村三级“路长制”管理体系实施,市国省干线和县道公路“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市直各职能部门要将此次治理任务纳入“路长制”工作任务清单,并根据任务清单明确责任和分工,指导各地开展专项行动。
(一)路长职责
负责本地公路“路长制+生态环境”专项治理行动的调度、协调,定期组织召开路长办公会议,安排部署“路长制+生态环境”专项治理行动各项工作。
(二)副路长职责
负责协助路长做好公路“路长制+生态环境”专项治理行动相关工作。
(三)分路长职责
负责调度各路段管理队伍做好本辖区内“路长制+生态环境”专项治理行动的各项工作;并将“路长制+生态环境”专项治理行动纳入每月例会内容,分析总结工作开展情况、部署安排相关整改工作。
(四)路段专管员职责
负责各责任路段“路长制+生态环境”专项治理行动的具体实施;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向分路长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管辖路段实现“畅通、安全、舒适、美观”良好的公路生态环境。
(五)相关部门职责
公路部门:负责国省干线公路用地范围内工程建设、公路日常保洁、路肩路树养护等工作;负责国省干线公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工作计划、考核办法等,督促、协调各项工作任务。
交通运输部门:对县道公路用地范围内相应工程建、管、养工作进行行业监督管理,指导乡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相应工程建设、管理、养护工作;对巡查县道公路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并督促落实;加大路检路查力度,推动发展绿色货运,牵头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行为。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公路用地和建设控制区范围的用地审批、管控;依法查处公路用地外缘擅自采石采矿取土行为。
水利部门:负责督导打击公路可视范围内河道非法采砂活动;督导拆除清理公路可视范围内河道内乱搭乱建建筑物。
林业部门:负责打击公路用地外缘林地的乱砍滥伐、未批先占林地的违法行为;督促、指导绿化主体责任单位对公路沿线边沟外缘林地绿化查漏补缺。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属地政府查处公路用地外缘新增冒烟小工厂,督促各属地政府整顿规范已建冒烟小工厂;严格公路沿线落户企业的环保审批。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公路沿线集镇和村庄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公路沿线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工信部门:会同乡镇严格管控在公路用地外缘违建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督促各乡镇拆除非法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并对用地进行平整并恢复植被。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国省道沿线秀美乡村建设工作;监督指导公路沿线两侧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国家标准外部安全距离规定存放烟花爆竹行为;在公路用地外缘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行为。
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属地开展违法建设、环境卫生、容貌秩序的整治整改,并具体负责城市管理的执法工作。
五、实施步骤
根据宜春市污染防治战八大标志性战役的总体部署,公路“路长制+生态环境”专项治理行动分2019年、2020年两年实施,2020年底前完成。
(一)2019年的三个阶段
1.问题排查阶段(5至6月)。各县(市、区)公路“路长制”领导小组组织开展问题排查,列出问题清单(格式见附表),于6月25日前报市国省干线公路“路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公路局)和县道公路“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交通运输局)。
2.集中整治阶段(7月至11月)。各县(市、区)公路“路长制”领导小组对照问题清单组织开展整治工作,出现问题及时处置,严禁问题新增。市直各职能部门组织对整治工作进行跟踪、督促和检查。
3.总结评估阶段(12月)。各地对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并于12月31日前将阶段性总结报告报市国省干线公路“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道公路“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2020年的三个阶段
1.问题整治“回头看”阶段(1月至3月)。由市国省干线公路“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道公路“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2019年问题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回头看”,找出整治不到位或未排查出的问题,列出“回头看”问题清单。
2.扫尾攻坚阶段(4月至10月)。各县(市、区)公路“路长制”领导小组针对“回头看”问题清单,组织开展扫尾攻坚行动,确保全部整治到位。市直各职能部门组织对“回头看”整治工作进行跟踪、督促和检查。
3.考核验收阶段(11月至12月)。各地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于12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报市国省干线公路“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道公路“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省干线和县道公路“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比,建立长效机制。
六、有关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公路“路长制+生态环境”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由县(市、区)路长负责本地公路“路长制+生态环境”专项治理行动的总调度、总协调,督促检查分路长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对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统筹协调。
2.加大督查力度。将公路生态环境有关问题纳入公路“路长制”“巡查—处置—督查—通报”管理流程。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查制度、考核问责制度,加大对公路沿线巡查频率,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市政府从各部门抽调人员成立工作督查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3.强化监督考核。从2019年起,市政府将公路“路长制+生态环境”专项治理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各县(市、区)年度差异化考核评价体系,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在计划资金投入上予以倾斜;对考核结果不合格或连续排名靠后的,责成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附件:1.国省干线公路“路长制+生态环境”专项治理行动任务清单.docx?
2.县道公路“路长制+生态环境”专项治理行动任务清单.docx
相关解读:解读:《宜春市公路“路长制+生态环境”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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