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办发〔2004〕89号
市直各单位,袁州区政府:
现将《宜春中心城区路灯、景观灯使用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宜春中心城区路灯、景观灯使用管理意见
为了规范宜春城区路灯、景观灯管理,合理使用城市照明、亮化资源,确保城市正常运行需要,不断提高城市路灯、景观灯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公开征求广大市民意见,特提出宜春中心城区路灯、景观灯使用管理意见。
一、城区路灯、景观灯使用管理原则
1、纳入监控、统一管理的原则。城区路灯、景观灯要纳入路灯监控系统,由市城管部门统一使用管理。目前尚未纳入监控系统的路灯及景观灯应于今年年底前纳入监控管理。各单位不得自行关闭本单位正常的景观灯,同时,要加强对本单位景观灯的维护管理,确保景观灯的正常亮化。任何单位(个人)的照明、广告霓虹灯等不得擅自接入路灯用电系统。
2、量力而行、合理使用的原则。城区路灯、景观灯的使用,既要保障城市正常运行需要,又要考虑财政现实承受能力。坚持做到突出重点,有保有压,科学调度,合理使用,确保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相互平衡。
3、加强督查、严格管理的原则。市城管局要加强对路灯、景观灯使用管理的督查,确保路灯、景观灯的正常使用。对路灯、景观灯管护不到位、造成不能正常亮灯的,由市城管委进行通报,并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尚不具备条件纳入监控管理的景观灯也应按照统一时间开启、关闭,并纳入督查范围。
二、城区路灯、景观灯使用时间安排
三、城区路灯、景观灯电费及维修费分担
1、城区路灯电费、维修费,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市财政应按路灯、景观灯增长数量,相应增加设施维修费。
2、景观灯电费、维修费负担:①政府投资景观灯(含私产住房景观灯)电费、维修费由市财政负担;②单位投资的景观灯电费由市财政与单位对半分担(不含营业性场所),维修费由单位自行负担。
四、城区路灯、景观灯电费结算方式
1、路灯电费由供电公司与城管局共同抄表核实,由市财政与供电公司进行结算。
2、政府投资的景观灯由供电公司与城管局共同抄表核实,由市财政与供电公司核算;单位投资的景观灯市财政负担50%部分由市财政与供电公司结算,单位负担部分50%部分由供电公司与单位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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