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办发〔2003〕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国务院2003年7月5日正式批准,在6个月的过渡期后,全国将实行新的疫情发布制度。我市作为一个畜牧大市,动物防疫任务十分艰巨,为积极应对新疫情发布制度的实行,确保我市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动物防疫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责任
搞好动物防疫工作,既是保障畜禽生产的需要,也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需要。随着新的动物疫情发布制度的实行,以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为主的重大动物疫情将会严重影响到全市畜牧业甚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全市各级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必威体育app_必威体育娱乐-【官网下载】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精神,将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作为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进一步完善动物防疫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岗位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宜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及《宜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责任到人,确保预防、控制、扑灭疫情的各项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二、抓住关键,强化动物疫病防治措施
(一)强制免疫,提高畜禽免疫率。动物免疫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政府行为,要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强化免疫目标管理,分类分区、有步骤地提高畜禽免疫率,坚决消灭免疫空白点和死角。特别是重大动物疫病,必须实施强制免疫,达到国家规定的免疫密度,并建立免疫档案,实施免疫标识制度,口蹄疫的免疫率必须达到100%;禽流感的免疫要重点抓好种禽场、老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禽群防疫工作。
(二)严格疫情报告,及时掌握疫情。疫情报告是否及时、准确,直接影响到疫情的控制和扑灭效果。各县(市、区)要按照《宜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要求,健全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准确、及时地报告动物疫情,并逐步实行可疑重大疫病病例报告制度。同时,要严格实行报道审核制度,所有公开报道的疫情,必须经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核实。
(三)及时封锁疫区,严格控制疫情范围。各县(市、区)政府收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快速诊断,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达封锁命令;在怀疑是重大疫病暴发而又无法立即作出诊断的紧急情况下,要先行采取临时性隔离或封锁措施。在封锁期间,对出入的封锁区人员、交通工具及有关物品,必须严格审批、严格消毒,特别要杜绝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从封锁区输出。对拒不执行封锁命令的,要严肃查处;对造成疫情扩散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强制扑杀染疫畜禽,坚决消除疫点。对于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必须及时强制扑杀,扑杀要坚决、快速、彻底,并对扑杀的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可能污染的用具和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同时建立一定范围的紧急免疫带,确保发现一个疫点,消灭一个疫点,不留隐患。对口蹄疫疫情,发病猪、羊15头以上或扑杀30头以上、发病牛10头以上或扑杀15头以上的疫情,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人员要到现场核实疫情情况、分析疫情来源并指导扑疫工作;发病猪、羊25头以上或扑杀50头以上、发病牛15头以上或扑杀30头以上的疫情,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将派出工作人员实地督查疫情发生和处理情况。同时,要加强有关动物防疫知识的教育,耐心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按照“不防疫不补偿”的原则,落实扑杀补偿政策,补偿资金要及时落实到农户,并积极帮助他们恢复生产,确保扑杀措施顺利实施。
(五)强化检疫和监督,消除疫情隐患。要抓好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动物报检点的作用,一旦发现染疫畜禽,必须依法就地扑杀,及时销毁,严防疫情扩散与蔓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出栏的畜禽,必须派人到场、到户检疫,决不允许漏检,保证将可能患病的畜禽限制在饲养场和饲养户;对屠宰的畜禽,必须派人到屠宰厂(场、点)实施现场同步检疫,检疫率要达到100%,各屠宰厂要为检疫人员提供检疫室、工作室。对只收费不检疫,或者只出证不检疫、检疫不出证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六)加强输入畜禽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外疫传入。一是建立报检制度,对从市外运入的畜禽必须报检。二是对与发生疫情地区接壤的地方,要采取封闭相邻市场,建立防疫隔离带等措施。三是每个县(市、区)要建立畜禽隔离场,在动物防疫敏感时期,对从市外运入的畜禽必须先进入隔离场隔离饲养,隔离后经检疫合格才可运入。四是严禁从已发生疫情的地区贩运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本市,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要依法进行处理。五是建立应急反应系统,严格按照《宜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管理办法》要求,建立防止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和蔓延的有效机制,提高我市对外来疫病的早期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六是加强技术支持与储备工作,通过动物疫情测报网络,进一步做好疫情动态的收集、跟踪、分析和研究,及时提出防治建议,切实做到有备无患。
三、加大投入,健全和完善动物防疫体系
(一)加大动物防疫经费投入。一是按照《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将动物防疫所需经费列入市、县(市、区)财政预算,保证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工作经费,确保动物防疫工作正常运转;二是要加大对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改善疫病诊断、监控和检疫条件;三是要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确保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能及时作出紧急处理;四是要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的监管,防疫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二)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理顺基层防检队伍管理体制。要稳定动物防疫机构,重视防疫队伍建设。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03]2号文件和国发[2001]14号文件精神,按照“强化公益性、放开经营性”的原则,明确动物防疫监管主体,理顺动物防检管理体制。
(三)切实落实重大疫病防治应急预案。要在全市建立起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监测、诊断体系和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疫情,并按照《宜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控制重大疫病所需疫苗、药品、物资、设备等储备工作。
(四)加强动物防疫制度建设。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要将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紧密结合,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管理体制,尽快实现畜产品安全的全过程统一管理。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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