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案件类别 | ||||||
1 | 宜市市监稽药处罚〔2024〕32号 | 袁州区明月医院使用劣药锁阳案 | 袁州区明月医院 | 523609023092829000 | 邹** | 3622011972****2234 | 使用劣药锁阳 | 没收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劣药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7元,上缴国库,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2024年11月23日 |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8日 | 药品 | ||||||
2 | 宜市市监稽药处罚〔2024〕25号 | 宜春市宜和堂健康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及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宜春市宜和堂健康药房有限公司 | 91360900MA7CU3D805 | 周* | 3622011984****2415 | 销售劣药、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及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劣药、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及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10元;3.并处100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共计10210元,上缴国库。 | 主动履行,2024年11月26日 |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11日 | 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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