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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袁州区平生大药房经营过期药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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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案件类别

1

宜市市监稽药处罚〔2024〕30号

宜春市袁州区平生大药房经营过期药品案

宜春市袁州区平生大药房

91360902MA37TUPY64

毛菊英

3622011964****0223

当事人经营过期药品盐酸倍他司汀片

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罚款4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对当事人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罚款4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5日

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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