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案件类别 |
1 |
宜市市监稽药处罚〔202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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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袁州区平生大药房经营过期药品案 |
宜春市袁州区平生大药房 |
91360902MA37TUPY64 |
毛菊英 |
3622011964****0223 |
当事人经营过期药品盐酸倍他司汀片 |
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罚款4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 |
对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对当事人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罚款4000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5日 |
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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