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水利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
项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市责任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一、禁止准入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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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
100001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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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 |
100002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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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许可准入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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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未经许可或审查,不得从事涉河等相关项目建设 |
205001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部 |
市水利局 |
负责审核转报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水利部 |
市水利局 |
负责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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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水利部 |
市水利局 |
负责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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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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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公路、水运及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及相关业务 |
207001 |
利用坝(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水利部 |
市水利局 |
负责审核转报 |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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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水利管理业务或开展相关生产建设项目 |
214001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水利部 |
市水利局 |
负责审核转报 |
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序号 |
禁止措施 |
设立依据 |
中央主管部门 |
市责任部门 |
(一)农、林、牧、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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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水利部 |
市水利局 |
6 |
禁止围湖造田(地)和违规围垦河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水利部 |
市水利局 |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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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进行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市水利局 |
69 |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水利部 |
市水利局 |
70 |
禁止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水利部 |
市水利局 |
80 |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市水利局 |
85 |
禁止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水利部 |
市水利局 |
86 |
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从事破坏植被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水利部 |
市水利局 |
87 |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水利部 |
市水利局 |
88 |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防洪安全的活动,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水利部 |
市水利局 |
89 |
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水源;禁止破坏、侵占、毁损抗旱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水利部 |
市水利局 |
90 |
禁止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水利部 |
市水利局 |
95 |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 |
《国务院必威体育app_必威体育娱乐-【官网下载】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
水利部 |
市水利局 |
121 |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节水标准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市发展改革委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