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来,宜春市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重大危险源安全专项检查督导等工作,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打击惩治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现将其中6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案例1.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万载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行政处罚案
2025年1月20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超许可范围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硫化铵;
2.伪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增加硫化铵的许可范围。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针对以上情况,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2.樟树市应急管理局对江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行政处罚案
2025年2月21日,樟树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现场检查发现2#氯化氢合成炉运行过程中存在间断性微量气体泄露的情况,企业未及时排查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针对以上情况,樟树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隐患,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3.奉新县应急管理局对某能源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行政处罚案
2025年4月28日,奉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市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某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利用报废无牌油罐车和专威牌中型罐式油罐车无证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且将柴油储存在一民房旁,危险性较大。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针对以上情况,奉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经营,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4.高安市应急管理局对江西某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行政处罚案
2025年3月11日,高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106车间二层部分二氧化硫有毒气体探测器未投用,一层部分探测器供电故障未投用。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针对以上情况,高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隐患,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5.万载县应急管理局对万载县某花炮材料加工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行政处罚案
2025年4月29日,万载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万载县某花炮材料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未执行万载县应急管理局下达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中的停产指令,仍组织员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针对以上情况,万载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9项C阶次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6.铜鼓县应急管理局对铜鼓县某银粉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行政处罚案
2025年7月4日,铜鼓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铜鼓县某银粉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该厂将部分厂区租赁给铜鼓县其他材料厂,检查时发现,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针对以上情况,铜鼓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隐患,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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