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宜春市深入推进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及非法购买原材料等行为,对非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现将3起烟花爆竹“涉非”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案例一 万载某祥烟花爆竹材料有限公司向无资质个人购买烟花爆竹原材料案
2023年9月,万载某祥烟花爆竹材料有限公司向无资质个人余某红购买5吨高氯酸钾化工原材料,未通过江西省公安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流向备案登记。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万载县公安局对该企业作出了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二 万载某华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非法出售烟花爆竹给无资质个人案
2024年5月26日,万载某华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成向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资质的曾某山销售300件中号“战神”产品(价值30900元)。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该企业未签订烟花爆竹买卖合同,未使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按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209项第一档的规定,万载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了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三 万载某华出口花炮厂非法出售爆竹给无资质个人案
2022年6月29日,万载某华出口花炮厂负责人辛某平向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资质的曾某山售卖200件“小燕子”和400件“中燕子”烟花给曾某山,交易金额20000元。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该企业未签订烟花爆竹买卖合同,未使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按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209项第一档的规定,万载县赤兴乡人民政府对该企业作出了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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