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负责人的定义
主要负责人指的是一个单位或组织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并对本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主要领导,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
1.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例如,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应由董事会决策的,那么董事长是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生产经营单位的投资人是主要负责人。
2.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日常活动的决策人。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但是某些公司制企业,特别是一些特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一人,他不负责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通常是在异地。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就不一定是集团董事长,而是总经理或者其他人。还有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设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
3.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当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将由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全面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责任时,将长期缺位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作为责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难以执行,只能追究其授权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实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三、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四、常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依法处置、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5.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6.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7.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8.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9.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10.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1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1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1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典型案例
1.宜春万载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4·11”一般燃爆事故案
2023年4月11日18时02分许,万载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燃爆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用新工艺时未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汤某(法定代表人),未落实安全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要求,未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特别是对新机械新工艺产生的风险组织安全论证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何某某未分析和管控企业作业工房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汤某、安全管理人员何某某作出经济处罚。
2.江西省宜春某花炮有限公司违规生产案
2023年8月8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西省宜春某花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存在以下行为:1.168#黑药库存放亮珠80kg(共8袋、每袋10kg)。2.161#成品库存放纸箱,存放浏阳市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迎宾礼炮、财神蕾(C级组合烟花类);163#成品库存放纸箱,存放湖南省某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母变菊花(C级旋转升空类),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了经济处罚。
3.万载县某花炮材料加工厂违规存储案
2023年8月16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万载县某花炮材料加工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1.公司储存硫磺量超过最大设计储存量。2.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现场露天堆放大量硫磺。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了经济处罚。
4.宜春市袁州区某露天采矿场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案
2023 年 6 月 29 日,袁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宜春市袁州区某露天采矿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矿山+535 平台两台正在进行铲装作业挖机安全距离不足,远小于最大回转半径的两倍。以上行为违反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袁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了经济处罚。
5.靖安县某木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年6月7日,靖安县应急管理局对靖安县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生产车间内存放三桶柴油,未设置危化品储存间单独存放;二是丙类厂房电气线路未套管敷设,生产车间两处消防栓被货物遮挡,车间内缺少安全警示标志;三是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积尘严重。同时,还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培训计划。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聂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靖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了经济处罚。
6.江西某构件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案
2023年5月31日,上高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江西某构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翁某某对自身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不清楚,未组织开展“五一”期间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自查自纠,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完善,未见企业2023年安全隐患治理台账。以上行为违反了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高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了经济处罚。
7.新乡市某电机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
2023年7月 13日,奉新县行政执法人员对奉新县某洁能科技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外委作业单位新乡市某电机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黄某某(电焊工)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新乡市某电机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经济处罚;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袁某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袁某作出了经济处罚。
8.高安市某加油站安全管理人员陈某某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案
2023年8月30日,高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高安市某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陈某某未有效履行职责,未制定年度安全教育计划,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中存在代签到的情况。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高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陈某某作出了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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