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 中心-YC2020-114
二、项目名称: 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宜春新校园会议室报告厅设备和学术报告厅设备(第二次电子化公开招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钟玉荣、阳甫清、章够明、吴永顺、李存金
地 址: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四、基本情况
2021年2月5日,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宜春新校园会议室报告厅设备和学术报告厅设备(第二次电子化公开招标)项目(项目编号:中心-YC2020-114)开标,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分,排名第一的建投物联股份有限公司中标。2021年2月10日,南昌水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建投物联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一拖二无线手持话筒的数量未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2021年3月1日,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经原评标委员会核查建投物联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认定“其投标文件P68-15的一拖二无线手持话筒数量与招标数量要求不符合,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应做无效标处理”。2021年3月2日,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认为南昌水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质疑成立,取消建投物联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并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南昌水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1年3月4日,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将此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评标委员会在该项目评审过程中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责令退回评审费。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春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