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心城区各有关单位,相关业主: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续筹管理工作,保障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 16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续交维修资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维修资金续交工作依据
随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日益老化,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维修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数量与频次也成逐年上升的态势。目前我市部分住宅小区维修资金使用已超过首期资金的 70%,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文件要求,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资金30%的小区应开展续交工作。
二、维修资金续交工作流程
1.告知业主维修资金余额不足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获取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房屋和物业项目信息,以纸质通知、现场公示、官方网站公示、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预警等方式将该信息告知业主委员会和业主。
2.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续交方案
业主委员会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见附件),拟定维修资金续交方案,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续交方案进行表决。续交方案应当约定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交存方式、交存时限等事项,交存标准可参考现行公布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但未能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按照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对续交方案进行表决。
3.告知续交方案表决结果
续交方案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的,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及时告知全体业主,并及时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
续交方案未通过的(未经业主大会表决或经业主大会表决未通过),业主个人维修资金分户账面金额不够支付需分摊维修工程费用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承担。
4.按照续交方案交存维修资金
业主按照续交方案确定的交存标准、交存方式、交存时间,持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到维修资金窗口交存维修资金。
业主未按照续交方案及时、足额续交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续交方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加强维修资金续交的监督指导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会同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通过官方网站公布、深入社区举办活动等方式,加强续交维修资金宣传工作。同时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各县(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续交维修资金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续交维修资金工作台账,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及时将续交维修资金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况芳 电话:3569828
特此通告。
附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示范文本)
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x日
附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
(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明确 (物业项目名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下称“维修资金”)续交标准、方式和时限等,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物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全体业主须自觉遵守。
第三条 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次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第 项方式在 (约定时限)之前将续交的维修资金交存至我市维修资金专户。
(一)按照首期交存总额补足。
(二)按照(金额) 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足。
(三)一次性交存(金额) 元。
(四) 。
第四条 业主未按照本方案约定续交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有权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大会名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