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最严格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节约用水条例》、《江西省水资源条例》、《江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激励办法。上级有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条 激励类型:
1.创建节水型社会标准化县。
2.创建节水型载体:节水型企业、园区、公共机构(单位)、高校、居民小区、灌区等。
3.非常规水利用项目建设:雨水收集利用、中水(再生水)利用、矿井(坑)水利用等项目建设。
4.合同节水推进:企业、园区、公共机构(单位)、高校、居民小区、灌区等开展合同节水管理。
5.水权交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国家级水权交易平台,并成功交易水量在50万立方米及以上。
6.其他全国性试点节水示范类。
第三条 激励标准:
1.创建节水型社会标准化县
通过水利部命名的,给予20万元激励。
2.创建节水型载体
(1)企业、园区、公共机构(单位)、高校、灌区,获得省级节水型称号的,给予3万元激励;获得省级节水标杆或省级水效领跑者称号的,给予5万元激励;获得国家级水效领跑者称号的,给予20万元激励。
(2)居民小区获得省级节水型称号的,给予所在社区2万元激励;获得省级节水标杆或省级水效领跑者称号的,给予所在社区4万元激励;获得国家级水效领跑者称号的,给予所在社区10万元激励。
3.非常规水利用
获得水利部试点开展的项目,给予项目主体10万元激励。
4.合同节水
通过水利部复核的,给予开展合同节水主体5万元激励。
5.水权交易
每起给予转让方1万元激励,其中区域水权交易的,给予涉及县(市、区)1万元激励。
6.其他全国性试点节水示范类
获得全国性试点节水示范类的县(市、区),给予20万元激励。
以上激励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财政激励的,同一级别不重复激励,由低级别晋升为高级别的,补足激励差额。
第四条 激励资金申报及材料要求:
每年4月底前,市水利局汇总上级批准文件,申报上一年度激励项目清单,经市财政局审查核实后,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联合下达激励资金文件。
第五条 节水载体创建工作任务:
市节约用水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负责落实年度节水载体创建工作任务。
第六条 激励资金的使用管理:
1.市县财政设立节约用水激励专项资金,市财政从2025起每年预算安排节约用水激励专项资金100万元,用于激励推进节约用水工作,并做好资金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各县市区财政要设立节约用水激励专项资金,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2.市水利局负责对激励资金进行审核、绩效评价等工作。
3.市级节约用水激励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附则
1.本办法由市水利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节水荣誉从2024年起算。
附件: